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366號
TCEV,114,中補,3366,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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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36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聖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1,9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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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