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362號
原 告 蔡伯宗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0000000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51137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6538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6488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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