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351號
原 告 朱國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林思妤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7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