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339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志等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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