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307號
TCEV,114,中補,3307,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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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307號
原 告 許炳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妤瑾魏妤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起訴未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並提
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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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