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270號
原 告 車之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烽誌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代理人 蕭玉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福義等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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