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2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均諭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4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857元,應徵收裁判費2
,5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