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253號
TCEV,114,中補,3253,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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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253號
原 告 李玲玲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00000000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74367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0000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0000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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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