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24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沈凱榮
陳品臻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献三發支
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2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23
日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
,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附帶請求起訴
前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
,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即支付
命令聲請狀之前一日為114年6月22日,有本院收狀戳可憑,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09元【計算
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
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