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225號
TCEV,114,中補,3225,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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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2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一、原告與被告廖博鑫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萬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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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