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208號
原 告 科立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洺潤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
91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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