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192號
TCEV,114,中補,3192,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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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19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送達代收人 朱逸君
一、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吳鳳汝發支付命令
(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03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0664元,及自民國11
4年4月1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7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9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16日起至起訴前1日
即114年7月3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6,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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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