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182號
原 告 久隆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萬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銘鴻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905,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24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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