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166號
TCEV,114,中補,3166,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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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166號
原 告 余芸蕙即余貞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泳旭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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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