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161號
TCEV,114,中補,3161,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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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1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
代 理 人 周品言
上列原告與被告CHU DUC NINH (即周德寧)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8,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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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