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121號
原 告 郭文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葛艾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833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