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110號
TCEV,114,中補,3110,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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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11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峰昕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24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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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