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10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昌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揚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9
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