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101號
TCEV,114,中補,3101,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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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10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劉育昇
蔡昌佑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皓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4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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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