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06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艷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
萬1,8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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