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059號
TCEV,114,中補,3059,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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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05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家福
訴訟代理人 賴惠煌
上列當事人間與被告陳信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萬5,4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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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