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053號
TCEV,114,中補,3053,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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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053號
原 告 劉征
訴訟代理人 蔡國基律師
被 告 張凱

訴訟代理人 張校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300元【即請求
被告遷讓返還臺中市○區○○路○段○巷○號房屋現值,該現值參臺中
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426,300元,至訴之聲
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自民國114年6月14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全部
範圍予原告止按月給付原告85,0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
自114年6月14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東側廂房予原告止按月給付
原告60,000元部分,則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損害賠償,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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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