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013號
原 告 連良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興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