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987號
原 告 臻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翰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7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350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尚應補繳3萬6850元」之記載,應更正
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4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