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蔡妙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承俊等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7438元「計算式:44
6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3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被告返
還土地面積)=1474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