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432號
參 加 人 太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張美娟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蔡哲夫、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與被告
中港戰國策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聲請
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訴訟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之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聲請參加訴訟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9月4日裁定命參加人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114年9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參加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本庭詢問簡答表等件在
卷可按,是其聲請參加訴訟,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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