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432號
參 加 人 太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張美娟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蔡哲夫、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與被告
中港戰國策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聲請
訴訟參加,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人之訴訟參加。
一、提出參加書狀,表明本訴訟及當事人、參加人、參加訴訟之
陳述、參加人欲輔助何當事人、參加人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
,並提出證據釋明及按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二、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第5
9條、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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