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3355號
TCEV,114,中簡,3355,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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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355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凃國慶
訴訟代理人 蕭世駿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凃國慶與原告即反訴被告蘇慶良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被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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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