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2716號
TCEV,114,中簡,2716,202509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716號
原 告 吳巧薇

被 告 鄭企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711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6,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5日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
0段000巷00號3樓之5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兩造並
  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約定租賃期間至11
4年4月7日止,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9,500元。兩造於
114年4月7日進行點交時及後續經廠商確認發現系爭房屋內
部有多處毀損,非屬自然使用所致,而係人為損壞,包含:
⒈牆壁油漆因拆除掛勾造成損毀,修復所需費用31,000元;⒉
客廳木地板寵物排泄物滲透鼓起需全面更換,所需費用24
,000元;⒊室內異味需進行臭氧消毒,所需費用13,500元;⒋
損壞之地板、窗簾之拆除清運,委外清運費用共計18,700元
;⒌更換木門、門邊條、冷氣管包皮、調光簾等費用計13,46
0元;⒍遺失沙發1張(價值11,900元)、床墊(價值4,590元
)、門禁卡2張(價值200元);⒎施工公設地板電梯保護
費所需費用10,000元;⒏114年4月7日當日由九華御庭社區協
廢棄物清運所需費用為2,000元,以上共計130,515元。此
外,被告尚積欠原告自114年3月1日至114年4月7日之租金23
,903元、及未繳電費2,004元,扣除原告已收取押金39,000
元後,被告仍積欠原告117,422元。原告前已委任律師發函
請求被告於7日內清償,然被告迄未支付。
 ㈡爰依租賃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117,422元,及自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3月5日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兩造並
  簽訂系爭租約,約定租賃期間至114年4月7日止,每月租金
為19,500元,系爭房屋於租賃契約期滿後已點交返還原告等
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終止房屋租
賃契約書等影件為證,而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堪認原
告前揭主張屬實。
 ㈡茲就原告各項請求金額分別審究如下:
 ⒈系爭租約第四條第4項、第5條約定:「房屋有改裝施設之必
要時,乙方(即被告,下同)取得甲方(即原告,下同)之
同意後,始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
房屋時,並應負責回復原狀。」「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
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發生外,因乙方
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或因可歸責乙方之事,至失火焚燬者,
均應負損害賠償及一切責任,由乙方完全負責,絕不異議。
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之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等
語。另兩造簽訂之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第四條亦約定:「點
交日,雙方應共同至租賃房屋內檢視。租賃房屋如有損害或
與原狀有改變者,乙方應負責修理及回復原狀之責。如乙方
不履行時,甲方得自乙方的押租保證金中扣除修復費用,如
不足時,並得要求乙方負賠償之責」等語。又按承租人應以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
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
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32條第1項、第2項本文亦有
明文。
 ⒉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牆壁油漆費用31,000元、更換地板
用24,000元、更換木籤門7,000元、門邊條(即門框修復)1,
260元:
  觀之原告所提系爭房屋點交時之照片,可知系爭房屋於被告
交還時,牆面有多處大片髒汙、遺留掛勾或掛勾處殘留大面
積殘膠無法移除,而地板木門等亦有多處受損之情形,自
難認被告於搬離系爭房屋後,已就系爭房屋之受損、髒污等
,予以修復並回復至該房屋出租前之原有狀態,則原告依上
開約定,請求承租人即被告賠償其修復及回復該房屋原狀之
費用,即屬有據。然考量被告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長達4年
餘,考量上開牆壁油漆、地板、木籤門、門邊條(即門框修
復)之折舊及工資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定
,認原告所支出上開修繕及回復系爭房屋原狀之必要費用,
應以31,630元【計算式:(牆壁油漆費用31,000元+更換地
板費用24,000元+更換木籤門7,000元+門邊條即門框修復1,2
60元)0.5=31,630元】為適當合理,逾此數額即無從准許

 ⒊調光簾費用4,000元、沙發11,900元、床墊4,590元部分:
 ⑴原告主張調光簾、床墊、沙發,有損壞、髒污、遺失,應由
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等情,業據其提出出租予被告前之系爭
房屋照片、點交時系爭房屋之窗簾毀損照片、床墊髒污照片
、購買明細、對話紀錄、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等為證。觀之
原告所提出之上開照片,可見系爭房屋中如窗簾、床墊等家
具裝潢,顯有明顯損壞及髒污痕跡,難認屬正常使用下自然
耗損之範圍;復原告提出之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見本院第
41頁)已約明:「乙方需負責…紗窗修繕、房間百頁窗1扇…客
沙發1組」等語,堪認被告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
 ⑵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該項情形,債權人得
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9
6條、第213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
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查被告請求原告賠償毀損或遺失之
調光簾、床墊、沙發或購置新品部分,既係以新品替代舊品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該等物品之折舊部分予以扣除,較
為合理。而原告分別於110年3月13日、110年1月31日分別購
入調光簾、床墊、沙發等物,則距被告返還系爭房屋之日即
114年4月7日,已各使用4年又1月、4年又3月、4年又3月,
依行政院所頒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窗
簾之耐用年數為3年,沙發、床墊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計算
其折舊結果,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
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
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計算,調光簾、床墊、
沙發,經計算折舊後,被告得請求原告賠償之金額各如附表
所示,合計為2,774元(計算式:400元+661元+1,713=2,774
元)。
 ⒋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拆除清運費18,700元、社區協助廢棄
物清運費2,000元、施工公設地板電梯保護費10,000元部
分: 
  經查,系爭房屋於兩造租賃契約期滿時,有牆面髒汙、地板
木門、窗簾、床墊受損等情,有原告提出之照片為證,足
認被告於系爭租約期滿時,造成屋內部份設備因損壞須清除
及重新施作之必要,致原告受有拆除清運費18,700元、社區
協助廢棄物清運費2,000元、施工公設地板電梯保護費10,
000元之損害,此有上億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之估價單及久華
御庭社區管理委員會開立之估價單為證,是原告請求被告賠
償此部分之金額,應有理由。
 ⒌室內消毒費用13,500元部分:
  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室內異味需進行臭氧消毒,原告受有消毒
費用13,500元之損害等語,據其提出估價單為證,且兩造簽
訂之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已約明:「乙方需負責…室內異味
清潔」等語,是以,兩造已達成由被告負擔室內消毒費用之
協議,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負擔室內消毒費用13,500元,
應屬可取。
 ⒍門禁卡2張200元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未將門禁卡2張歸還,應賠償200元等情,有原
告提出之公共管理費收據單在卷可憑,核屬有據,堪認原告
此部分主張為有理由。  
 ⒎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冷氣管包皮1,200元: 
  觀之原告提出之冷氣管線照片(見本院卷第59頁)內容,該
冷氣包管雖有發霉,但衡情以冷氣管線較易潮濕,本即易產
生發霉,故此部分應認仍係一般人通常使用下所可能產生之
結果,而屬自然耗損,尚無從認定係被告未盡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義務使用所致。是原告就此部分向被告請求賠償,核屬
無據。
 ⒏租金部分:
  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民法第439條前段定有明
文。被告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被告即有給付租金之義務。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自114年3月1日至114年4月7日之租金23
,903元等語,業據提出兩造LINE對話截圖為據,應屬可採。
 ⒐電費部分:
  系爭租約第七條第1項之約定,系爭房屋租賃期間,應由被
告負擔水電等費用等語。而原告主張被告未支付電費2,004
元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電費繳費收據為證,依前開約定,
被告自應加以負擔,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欠繳之上揭費用,
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押租金之主要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履行租賃債務,故租賃關
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時,其所交付
之押租金,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而於抵充後,猶有餘額,
始生返還押租金之問題。查原告自陳其於簽立系爭租約時有
收受39,000元押金等語,被告則未為爭執,依前開意旨,原
告得請求賠償費用經押租金39,000元抵充後為65,711元(計
算式:31,630元+2,774元+18,700元+2,000元+10,000元+13,
500元+200元+23,903元+2,004元-39,000元=65,711元)。
 ㈣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
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
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
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對被告之本件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
告之催告而未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揆諸前揭規定,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4年6月20日(
見本院卷第7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是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租賃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5,711元,
及自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
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表:折舊後價值
編號 項目 使用期間 金額 最低使用年限 折舊後價值及計算式 1 窗簾 自110年3月13日至114年4月7日,共4年1個月 4,000元 3年 400元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000×0.536=2,14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000-2,144=1,856 第2年折舊值    1,856×0.536=99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856-995=861 第3年折舊值    861×0.536=461 第3年折舊後價值  861-461=400 第4年折舊值    0 第4年折舊後價值  400-0=400 第5年折舊值    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400-0=400 2 床墊 自110年1月31日至114年4月7日,共4年3個月 4,590元 5年 661元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590×0.369=1,69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590-1,694=2,896 第2年折舊值    2,896×0.369=1,06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896-1,069=1,827 第3年折舊值    1,827×0.369=67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827-674=1,153 第4年折舊值    1,153×0.369=425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153-425=728 第5年折舊值    728×0.369×(3/12)=67 第5年折舊後價值  728-67=661 3 沙發 自110年1月31日至114年4月7日,共4年3個月 11,900元 5年 1,713元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1,900×0.369=4,39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1,900-4,391=7,509 第2年折舊值    7,509×0.369=2,77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7,509-2,771=4,738 第3年折舊值    4,738×0.369=1,748 第3年折舊後價值  4,738-1,748=2,990 第4年折舊值    2,990×0.369=1,103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990-1,103=1,887 第5年折舊值    1,887×0.369×(3/12)=174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887-174=1,713

1/1頁


參考資料
億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