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2523號
TCEV,114,中簡,2523,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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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523號
原 告 陳語蘋
訴訟代理人 李侑宸律師
被 告 連敏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裁判
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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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