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51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林育輝
林世峰
被 告 張榮發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7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4253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2月24日向原告合併之原大眾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7萬
元,積欠主文第1項所示本息未付,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 不理,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 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 放款借據、催收系統及放款帳戶資料、公告等件為證,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家妤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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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 息│
│(新臺幣)│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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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713元│95年4月14日起至 │ 20%│
│ │104年8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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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713元│104年9月1日起至 │ 15%│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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