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2352號
TCEV,114,中簡,2352,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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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中簡字第2352號
原 告 卓敬勳
被 告 廖靖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中簡字第235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年9月23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
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書 記 官 辜莉雰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39、240、241號刑事簡易判決,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書記官 辜莉雰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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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