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簡字第212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顏翊倚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馨婷間因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212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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