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東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瓊寶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1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