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2085號
TCEV,114,中簡,2085,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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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085號
原 告 黎氏鸞
訴訟代理人 賴英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弘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辯論期日送達時,被告係羈押於看守所,送達不合法,應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2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
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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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