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213號
上 訴 人 陳思吟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分期買賣價
金事件,原告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3429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5元。茲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