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1195號
TCEV,114,中簡,1195,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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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195號
原 告 廖素宜



訴訟代理人 陳昱錡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王怡翔

訴訟代理人 周育士
本件因本院依職權調查機車歸屬何人?尚有事證需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程序,茲訂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
第33法庭舉行言詞辯論程序,不另通知。另原告方面究何人為請
求權人?應再向本院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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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