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救字,114年度,59號
TCEV,114,中救,59,202509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救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蘇小芬
訴訟代理人 馬偉桓律師
相 對 人 黃佳芳

訴訟代理人 江楷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
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
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中
簡字第2075號)中提起反訴,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法律扶助申請書
、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以為釋明,而依民事答辯暨反
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提證據資料,亦非不待調查證據、認定
事實程序,即可認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判決,揆諸前
開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