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902號
原 告 蔡語霏
被 告 陳彥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2624號裁定,命原
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並諭知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4年8月20日寄存送達
於原告住所地管轄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
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