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3606號
TCEV,114,中小,3606,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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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6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家榮之繼承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劉家榮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
系統表、繼承人中有無拋棄繼承者、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
居所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其繼承人為
被告。
二、提出更正被告後書狀,並依繼承人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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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