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3106號
TCEV,114,中小,3106,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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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106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張仁義
訴訟代理人 劉俊輝
被 告 劉旭峰劉天佑之繼承人

劉東林劉天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被繼承人劉天佑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
萬壹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繼承人劉天佑之遺產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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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