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3048號
TCEV,114,中小,3048,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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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04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蔡馥琳
被 告 林秋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3672元,及其中新臺幣8,515元自
民國11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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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