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3039號
TCEV,114,中小,3039,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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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03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蔡馥琳
被 告 何世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言詞辯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349元,其中新臺幣10728元自民國114
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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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