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00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被 告 李宗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10月2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
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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