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929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曾介志
被 告 高憲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37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6日上午9時2分許,以原告
公司設立之「iRent共享車平台-汽機車24H隨租隨還」手機A
PP,以線上自助租還車方式,向原告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
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並申請租車至113年2月13
日上午9時許。詎被告逾時還車,故被告依兩造約定之租賃
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第1條、第3條、第2條第2項、第4條
第1項、第7條約定及系爭租約後附之用車相關規範第5條約
定,需給付原告租金新臺幣(下同)22,650元、逾時租金3,
500元、使用里程費6,922元、ETC通行費1,123元、調度費3,
000元(即被告未依兩造約定在指定時間還車,原告以定位
系統自行取回系爭車輛之費用)與清潔費用1,000元,共計3
8,195元。扣除被告已繳納之825元,其尚積欠原告37,370元
。爰依系爭租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37,37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我的確有承租系爭車輛,但我沒有使用系爭車輛
。我因為吸食毒品,腦袋不清楚,被一個叫「蔡添福」之人
騙去租車。所以原告應該要找實際使用系爭車輛者負擔費用
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告身分證及駕
駛執照、大頭照、汽車出租單、iRent24小時自助租車租賃
契約、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租金計算明細、租金價格說明
、聯繫單、通行費明細、系爭車輛內部照片等件為憑。被告
固不否認其於上開時間有以自己名義向原告承租系爭車輛及
承租系爭車輛期間所衍生之相關費用等節,惟辯稱其係遭訴
外人「蔡添福」騙去租車且實際使用系爭車輛者為「蔡添福
」等語。然查,被告就其遭訴外人「蔡添福」詐騙租車之過
程、地點均無法具體詳述,亦未提出相關證據為憑,已難盡
採。參以被告既以自己名義並提供證件、照片向原告承租系
爭車輛,顯見被告係以自己為法律行為之主體,原告亦係出
租系爭車輛予被告本人,顯見兩造間成立有效之租賃契約。
縱被告未自己實際使用系爭車輛,然系爭租約既係存在原告
與被告間,已如前述,則原告依系爭租約之約定,請求被告
就承租系爭車輛所生之租金及相關費用共37,370元(計算式
:租金22,650元+逾時租金3,500元+使用里程費6,922元+ETC
通行費1,123元+調度費3,000元+清潔費用1,000元-扣除被告
已繳納之825元=37,370元)負給付之責,自屬有據。
㈡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
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
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
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對被告之管理費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
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
請求自支付命送達翌日即11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租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7
,370元,及自11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金額,並依 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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