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87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江至欣
被 告 陳韋成(原名陳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0162元,及其中新臺幣7萬8717元
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