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83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宥霖
被 告 蔡語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59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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