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788號
原 告 王建翔
被 告 洪永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48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
,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