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2760號
TCEV,114,中小,2760,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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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76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郭子亨即王玲芳之繼承人

郭子彥王玲芳之繼承人

郭○○王玲芳之繼承人(年籍資料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警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玲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貳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王玲芳所遺遺產範圍內連
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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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