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2547號
TCEV,114,中小,2547,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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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54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 告 蔡耀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貳仟玖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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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